1.招标文件审批流程
招标文件一般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提供给投标人用以明确招标需求、资格条件、招标组织、合同条款、评标方法和投标文件响应格式的文件。
审核的招标文件在送审前通常需经过编制、复核、拟定稿三个过程。编制、复核、拟定稿应分别由三个不同的组织或不同的岗位完成。
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招标管理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投资监理机构(或需求方)复核,项目管理部门确定并负责按相关审计规定送审。 跟踪审计人员应该审核招标文件产生的全部过程的工作痕迹,并适当取证;对不符要求的招标文件应予退回或重点说明。 具体审核步骤和内容如下:
一、完整性
1、招标文件产生的过程是否完整。
2、招标文件送审资料是否完整。
3、招标文件本身是否完整。招标文件通常应至少包括投标人须知(含前附表)、招标公告、说明招标标的的内容(包括文字、图表等)、投标文件格式、主要合同条款、评标办法等内容。审核时须重点关注投标报价方式、评标办法、主要合同条款和工程类项目的工程量清单。
二、合规性
1、审核招标行为是否符合现行法规和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
2、采购方式是否合规。
3、招标方式是否合规。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4、工程项目招标的计价方式是否采用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关注其强制性规范的遵循情况。
5、招标标的的金额(或控制价等)是否超过批复、概算等审批性文件的规定。
三、合理性
1、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资质管理规定,有无抬高或降低施工资质等级,特别应认真审查施工资质的种类、等级是否与本工程的实际相符。
2、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是否明确、合理,是否有“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其要求的业绩是否合理。
3、质量目标、工期及标段划分是否合理,工期要求与国家规定是否基本吻合。
4、标段划分是否合理
5、暂估价金额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暂估项目的金额是否超过概算标准。
五、审核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
1、前附表内容索引是否准确,与正文是否一致。
2、招标工作时间安排是否合规合理,主要审核发布、报名、截标、开标、评标、公示、中标通知、合同事宜等时间。
3、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设置比例或数额是否合理。
4、招标控制价是否按现行文件编制。
5、投标文件格式是否完整,是否使用推荐的示范文本。
6、评标委员的组织是否合规、有效。
7、评标办法、评分标准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适应招标人的招标目的。商务标、技术标的分值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合理的量化评分办法。
8、废标条件是否合理、明确,是否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并符合国家、本市有关规定。
9、商务报价计算方式是否明确,与所附合同专用条款是否匹配。
六、(审核基础)审核招标文件所必须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立项批复
2、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
3、设计概算及批复
4、拟定搞的招标文件
5、反映招标文件行成流程的过程文件
七、其他
2.草拟公文起草公文的权限和审批流程
根据我单位多年实际情况看: 一、起草公文一般都由文秘人员(秘书)起草。
但并不是只有秘书才有权利起草公文。单位所有人都可以草拟公文。
是哪一块的,就由相对应的科室工作人员先拟出初稿。因为相应工作所属科室最熟悉,也有责任拟出初稿。
若该项工作由下级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草稿由下级单位负责拟稿。 草稿审核不合格,打回去返工。
有时候重要的公文,领导也会亲自动手草拟初稿的。 公文草拟人人都可以做的。
单位工作如果大量的要靠公文来推动,则所有人员都应掌握公文的基本常识的。 二、公文签发程序。
公文拟稿后,完整程序如下:由单位专门负责公文的业务科室(一般为办公室或综合科)初审,送办公室主任复审,再送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分管机关常务工作的领导审签,最后送局长签发。 但一般日常工作公文只需要分管机关的负责同志签发就行了,甚至经领导授权后办公室主任也可签发。
特别重要的,要经分管同志审签后,再送局长签发。 这是我单位多年公文运作的情况。
3.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准入管理,认真做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等工作,医疗机构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我部制定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条例》、《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今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我部将择时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部医政司。
《规定》执行及清理整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医政司反映。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4.如何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严格执行管理审批程序
一是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外出请销假制度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从讲政治的高度,不折不扣执行新区关于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要求,切实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程序。领导干部外出,须提前3日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由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一般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审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外出,经新区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并到党政办备案。外出请假杜绝口头请假、代替请假,对未提前3日请假的(确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一律不予受理。
三是要坚决落实外出期间及返回后有关规定。领导干部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并在请假报告期限内返回。因故逾期返回,必须提前报告并经批准同意。外出返回后,须在2日内办理销假手续。若外出办理公务,在销假时需简要说明公务办理情况。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必须明确外出期间主持工作领导,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
5.招标文件审批流程
工程招投标流程 (一)招标项目备案(当日):招标人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并将项目审批、土地、规划、资金证明、工程担保、施工图审核等前期手续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当日)。 (三)招标公告备案(当日):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书,招标公告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介统一发布。
(四)招标文件备案(3个工作日):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后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受理交易登记(当日):招标人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安排开标、评标日程。
(六)投标报名(5个工作日):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携带全部相关证件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名,由行政监督部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对投标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 (七)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条件、预审方法和获取预审文件的途径,由招标人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资格预审。
(八)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合格投标人明细表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其现场监督下,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十)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投标人在规定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并签到。
招标人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程序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前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
(十一)定标: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起7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利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十二)中标公示: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中标结果在招标投标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6.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办事工作规范怎么处理该文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审批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行为,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对于方便群众办事,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加强审批服务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审批事项过多、审批效率低下、审批行为不够规范等问题依然存在,离广大群众和企业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特别是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改进审批服务和管理工作,切实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显得尤为必要。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深化审改和加强审批服务与管理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载体,作为密切联系群众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扎实工作,不断推进我市审改和审批服务与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审批服务中心平台建设,强化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加快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措施落实及时到位,思想认识统一,推进力度有效;审批事项进一步削减和规范;审批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办事效率明显提高;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审批职能整合改革基本完成,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电子实时监察系统的网络覆盖面涵盖所有审批事项,审批行为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县、乡三级联动的审批和便民服务网络及全程代理机制健全;审批服务和管理队伍建设适应改革要求,群众满意率有新的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扎实开展行政机关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行政机关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各地、各部门按照审监分离、上下衔接、运转顺畅的原则,梳理行政职能及相关审批事项,将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审批事项纳入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和监管。
各县(市、区)要抓紧建立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和保障措施,严格掌握工作标准和进度,确保改革工作在2009年内完成。市级各单位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年内基本完成。
市级部门要积极支持县(市、区)审批职能归并改革,对上报的改革方案及时予以批复。 市监察局、市审管办、市法制办、市编办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强化监督,确保行政机关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审批事项设置程序,落实和深化扩权强县改革工作。要严格把好审批事项设置关,切实巩固三轮审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成果。
凡是已取消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凡法律、法规、规章新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都要报同级政府公布后组织实施,进一步抓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规范与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减放并举、依法下放、权责一致、提高效能”的原则,抓好省、市下放到县级审批与管理事项的衔接和落实。
要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对下放的审批事项,部门已在审批中心设窗口的一律进中心,未进中心的要创造条件进中心办理。确保下放权限规范高效运行。
(三)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中心审批事项的集中度和授权度。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应进则进”、“一个部门一个窗口”的要求,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抓好集中度,避免出现群众办事“多头跑”的现象。
各部门应对办事窗口充分授权,将符合政策和有关规定的事项在窗口完成实质性审核。 (四)不断创新审批方式,继续做好流程再造。
要围绕项目投资、招商选资和市场准入三个“一条龙”审批服务流程,按照《温州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和《温州市项目审批会商制度》的要求,继续完善联合审批、联审会议和项目审批会商等制度,增加“网上并联审批”事项并扩大其范围。 探索“一表制”、联合验收、告知承诺制等运作机制,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群众办事。
进一步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完善审批全程代理制,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建设,为基层群众办事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一是2009年在2008年工作的基础上,建立100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或集中办事大厅,并做到“一站式”服务。二是总结上阶段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建设情况,加强制度建设和行为规范,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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